近日(1月2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文件《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要按照约定的采购量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此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曾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提出:针对4+7带量采购的政策,此前一些政策与之相背离或者是冲突的,应该做适当调整,比如药占比的问题,比如“一品两规“的问题。
为此,必须要求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用药的临床指南、仿制药替换以及协议的履行做出要求,确保医疗机构使用中标产品:因此,不能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品规数量等要求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量。
我们都知道,4+7的价格已经低到企业的地板价,如何保证约定的采购量就变得十分重要,只有不以药占比和医院控费等形式影响医疗机构对中标产品的使用,才能更好的保证中选品种的采购量。
赛柏蓝 2019-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