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4〕1909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规定,按照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我委整理了以往公布的涉及每一个药品具体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取消(详见附件),请按规定执行。
附件: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列入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6月11日